(2017)豫058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板岩信用社与田小会、林州市兴华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板岩信用社,田小会,林州市兴华铝业有限公司,郝合风,邓朝杰,路黔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5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板岩信用社,地址:林州市石板岩乡石板岩村。负责人石卫平,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泰更,系该社职工。被告田小会,女,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兴华铝业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茶店乡茶店村;法定代表人:秦富军。被告郝合风,女,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邓朝杰,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路黔峰,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板岩信用社诉被告田小会、林州市兴华铝业有限公司、郝合风、邓朝杰、路黔峰��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