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缙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413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8-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191-6。法定代表人:杨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郝缙云,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