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吉钊与王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吉钊,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4号申请执行人:高吉钊,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吉钊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进行了银行存款查询、房屋登记查询、车辆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4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