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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正豪与李晓茹、唐远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豪,李晓茹,唐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14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正豪,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执行人李晓茹,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唐远国,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关于陈正豪与李晓茹、唐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陈正豪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34390元(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案件受理费182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9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14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秦绪刚 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