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栾奕与刘立斌;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奕,刘立斌,王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915号原告:栾奕,男,1981年11月14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立斌,男,1978年10月1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倩倩,女,1989年10月29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栾奕与被告刘立斌、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19日被告以家庭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2015年5月19日全部偿还,但被告只偿还了15万元,余款15万元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经本院明确告知原告应提供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原告表示无法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栾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全额退还栾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