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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振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振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325号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茂名市官山三路12号902房。法定代表人王佳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丰,该公司办公室经理,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陈雪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张振兴,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