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606号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军,系该单位职工。被告:高某某,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万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建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