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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泽甫、来宾市速派乐快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甫,来宾市速派乐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泽甫,男,,汉族,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来宾市速派乐快递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来宾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张彪。申请执行人张泽甫与被执行人来宾市速派乐快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0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来宾市速派乐快递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泽甫于2017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7年4月7日、2017年5月24日存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执行款账户人民币30000元,剩余费用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韦立标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