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克涛、李克珏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涛,李克珏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克涛,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郑州市管城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克珏,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现住新密市。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克涛、李克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克涛、李克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李克涛、李克珏得知李章秀酒后到其父母家中滋事,二人驾车于2016年8月22日从郑州赶回,尔后在其母亲尹玉丰带领下强行闯入李章秀家,双方争吵后二人对李章秀进行殴打,致李章秀眼部和双耳受伤。经法医鉴定:李章秀耳部和眼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克涛、李克珏家属赔偿给李章秀经济损失8万元。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李克珏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克涛、李克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克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克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李伟军、尹玉丰、李金正等证人证言、有被害人关于事情经过的陈述,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协议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克涛、李克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实施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克珏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克涛、李克珏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克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克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权代理审判员 毕祺祺人民陪审员 侯光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