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民初9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云验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郭佳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验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郭佳峰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9534号原告:云验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A室-058号。负责人:陈浩,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佳峰,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云验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云验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云验星公司清算组)与被告郭佳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验星公司清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被告郭佳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验星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郭佳峰赔偿云验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验星公司)经济损失503033.29元;2.郭佳峰将云验星公司所有的索尼数码相机(型号:A7)、平板电脑(型号:ML2K2CH/A)、ApplePencil(型号:MK0C2CH/A)、IpadProSmartKe(型号:MJYR2CH/A)、iphone6sPlus(型号:ML6N2CH/A)、iphone6A1526(型号:MG4H2CH/A)以及租赁的两台苹果电脑移交给云验星公司,暂估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郭佳峰承担。事实和理由:郭佳峰是云验星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16%),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自云验星公司2015年10月27日成立以来,郭佳峰对公司的管理极其混乱,财务管理也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公司成立仅一年经营管理就发生严重困难。2016年12月15日,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组依职权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发现郭佳峰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共计503033.29元,具体行为包括: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安排云验星公司作为受让方,与和郭佳峰具有关联关系的丰树(营口)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树公司)签署“云验优CU”APP软件知识产权转移协议,并向丰树公司支付129162元,但该知识产权等合同标的并未转移给云验星公司;郭佳峰挪用公司资金,通过云验星公司账户共向其私人账户汇入资金372226元,向第三方贺宇辉账户汇入10万元,但其中汇入其私人账户的265654.17元及汇入贺宇辉账户全部资金未提供票据和履行审批手续,或提供报销的票据明显与云验星公司经营不符;拒绝办理离职后社保及公积金减员,云验星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与郭佳峰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此后云验星公司停止营业并成立清算组后,郭佳峰拒绝办理自己及离职员工宋福龙的社保和公积金减员手续,导致云验星公司产生额外的社保及公积金支出损失共计8217.12元;拒绝移交相关资产,云验星公司成立清算组后依法清点公司资产,郭佳峰经与清算组进行资产交接,至今仍未将公司所有的索尼数码相机、IMAC苹果电脑、平板电脑、ApplePencil、IpadProSmartKe、iphone6sPlus、iphone6a1526以及租赁的两台苹果电脑移交给公司。综上,云验星公司诉至法院。郭佳峰辩称:第一,云验星公司是2015年10月27日成立的,当时公司有两个股东,即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公司)和我本人。在云验星公司成立前我们决定做一个软件,相关费用是我个人筹资垫付的,也是用我此前的公司即丰树公司制作的,在云验星公司增资后,才将我个人垫付的费用转移回丰树公司,不存在侵害云验星公司利益行为;第二,云验星公司是创业公司,没有专职的财务和出纳,我个人能做的都做,也兼了部分出纳的工作,有些工作费用的支出其实都是从我个人账户出的,这些行为确实有瑕疵,但云验星公司所提的372226元中有我个人借给云验星公司的钱,也包括我正常的报销费用,还有支付外聘技术顾问的费用、员工加班费等等,给予贺宇辉的10万元也是公司的正常业务支出;第三,云验星公司现在也已进入清算,我作为公司员工应有相应的社保,我现在也没有收入和医保,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要承担清算工作,公司理应承担我的医保和保险;第四,现在公司的产品还在运行,我还需要办公,需要相应的办公设备,到公司清算完毕后才涉及这些设备的处理问题。综上,不同意云验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云验星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注册成立,现股东为郭佳峰(占16%股权)、春雨公司(占64%股权)、北京春风百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风公司,占20%股权)。2016年12月15日云验星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1、经股东会一致同意,解散本公司,决定公司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算。2、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由春风公司的陈浩、春雨公司的马程林和郭佳峰组成,其中由陈浩担任组长。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4、公司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另查,丰树公司于2012年1月5日成立,郭佳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丰树公司于2015年与云验星公司签订“云验优CU”APP软件知识产权转移协议,约定丰树公司将所属的云验优CU尿检APP软件的知识产权转移至云验星公司;丰树公司在ios商店及Andriod商店上架的云验优CU尿检APP1.0版本所有权转移至云验星公司;云验优CU尿检APP软件升级及迭代由云验星公司负责,并知识产权归云验星公司;丰树公司在第三方及其他媒介的宣传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转移至云验星公司;丰树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制作与尿检有关或相关的软件;丰树公司制作云验优CU尿检APP1.0版本的费用,由云验星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丰树公司;云验优CU尿检APP软件制作委托方所属知识产权不在本转移协议内;丰树公司不得委托第三方制作尿检相关或有关的软件;丰树公司不得向第三方出让相关尿检APP软件的知识产权技术。云验星公司依据丰树公司制作云验优CU尿检软件协议按制作协议总额129162元向丰树公司支付款项。丰树公司负责向云验星公司交割云验优CU尿检APP的全部知识产权;丰树公司承诺所有有关云验优CU尿检APP的宣传及在第三方或媒介的宣传均归属云验星公司,并收集及整理相关资讯;丰树公司履行云验优CU尿检APP软件的保密义务;云验星公司负责云验优CU尿检APP的升级及迭代,丰树公司不再支付项目的迭代升级所需费用;云验星公司履行对丰树公司的义务并为丰树公司保护商业秘密。2015年12月30日,云验星公司向丰树公司支付了129162元。诉讼中,郭佳峰称软件开发费用129162元都是自己前期个人垫付的;在云验星公司支付该款项后,丰树公司是否将知识产权转移给云验星公司,郭佳峰称并不清楚,但协议中约定的相应产品已在appstore上线,相应APP所记载的公司名称都是云验星公司,目前该产品由云验星公司经营并收益。云验星公司称郭佳峰系丰树公司实际控制人,故云验星公司并未直接向丰树公司提出主张,而是直接向郭佳峰本人主张损害赔偿,认为这是郭佳峰利用关联公司转移云验星公司资产的行为。另查,2016年3月25日、7月5日,云验星公司分别向贺宇辉支付5万元,共计10万元,公司转账记录中记载的项目为临床研究费预付款和实验费;云验星公司应付账款中记载2016年11月预付郭总报销款256254.17元。云验星公司清算组称上述费用未提供票据和履行审批手续,或提供报销的票据明显与公司经营不符,系郭佳峰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关于汇入郭佳峰私人账户的256254.17元及向贺宇辉账户汇入的10万元,诉讼中,郭佳峰称认可该部分资金未提供票据,郭佳峰称其中包括自己借给云验星公司的钱,也包括公司的正常支出,也有相应的报销凭证,但对此未提交相关证据。关于资金的使用用途,郭佳峰称其有外聘顾问协议,支付费用也有相应的记录,但郭佳峰不愿意提供,其认为这些款项应由清算组三方一起确认核算。云验星公司称报销的费用中有部分虽然提供了报销凭据,但是与公司的经营业务不符,其中云验星公司2016年支出办理健身卡费用9400元。郭佳峰称这些票据的抬头都是云验星公司,其中7000元的健身卡属于团队建设费用,是不记名的健身卡,公司员工都可以使用,在营口支出的2400元健身卡是郭佳峰自己使用,其认为自己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有权利决定一些问题,不需要审批;关于付给贺宇辉的10万元是因软件涉及医疗器械相关内容需要样本,所以支付了两笔共计10万元为样本支出,对此是有协议的,但是郭佳峰不同意在本案中提交。2016年11月18日,云验星公司与郭佳峰、宋福龙分别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11月18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日之前,郭佳峰、宋福龙向云验星公司归还其占有的所有保密信息及公司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电子设备、配件、门卡、钥匙和名片等)。云验星公司2016年12月、2017年1月继续为郭佳峰及宋福龙支付社保及公积金,未办理与离职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减员手续,产生相应的社保及公积金支出。对此郭佳峰称,因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自己是有一定的劳动付出的,应给予一定的劳动保障;为了处理公司后续的工作,保留宋福龙做善后事项,故为其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2016年12月17日,陈浩向郭佳峰、马程林发送电子邮件称,需要协商解决公司固定资产盘点、退租、公司应收款项需郭总作出合理说明等;2017年1月4日,郭佳峰向马程林、陈浩发送电子邮件,就加速清算工作进行回复,包括对无票部分确认、明确清算组责权分工、清算组增加宋福龙,对往来账目核对、明确郭佳峰、宋福龙清算工资、保留社保、公司继续使用办公设备至清算结束、外租办公地点作为清算办公地点等等。2017年1月11日,郭佳峰委托刘某于云验星公司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向清算小组交接了部分公司固定资产。其余固定资产存放郭佳峰处,双方另行约定时间移交。诉讼中,对于云验星公司主张的郭佳峰掌管的公司相关资产,郭佳峰称两台苹果电脑在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刘某和韩某处,其他设备中有两台苹果手机一台送人了,一台做实验用了,其他平板电脑、手机、ipad、苹果笔、索尼相机、IpadProSmartKe都在郭佳峰处,但因为公司还有相关后续工作,所以才将上述设备留下来处理善后事宜。诉讼中,春雨公司出具书面证词称,该公司未收到清算云验星公司的《公司备案申请书》、《清算方案》,清算组中该公司代表未作出有关对郭佳峰起诉的决定。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云验星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关于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丰树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云验优CU”APP软件知识产权转移协议、汇款凭证、部分账目凭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电子邮件、固定资产交接说明、春雨公司书面证词等证据材料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云验星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有权行使相关职权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诉讼中,云验星公司清算组称:郭佳峰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其中: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安排云验星公司作为受让方,与和郭佳峰具有关联关系的丰树公司签署“云验优CU”APP软件知识产权转移协议,并向丰树公司支付转让款129162元,但该知识产权等合同标的并未转移给云验星公司,要求郭佳峰赔偿129162元。对此本院认为,郭佳峰担任云验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有权代表云验星公司对外签署文件或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进行相关经营活动。诉讼中,云验星公司清算组认为郭佳峰利用关联关系,促使丰树公司与云验星公司签订“云验优CU”APP软件知识产权转移协议,丰树公司在收取转让款后,未将相关知识产权等合同标的转移给云验星公司。对此本院认为,此系丰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存在违约的问题,且云验星公司清算组并未通过诉讼等相关途径向丰树公司主张过民事权利,云验星公司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失亦未确定,云验星公司清算组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郭佳峰签署协议的行为存在损害云验星公司利益的主观故意,现云验星公司清算组以郭佳峰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要求郭佳峰赔偿转让款12916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云验星公司清算组主张郭佳峰挪用公司资金,通过云验星公司账户共向自己私人账户汇入资金372226元,向第三方贺宇辉账户汇入10万元,其中汇入郭佳峰私人账户的资金256254.17元及汇入贺宇辉账户全部资金未提供票据和履行审批手续,要求郭佳峰赔偿该部分损失。诉讼中,郭佳峰称认可该部分资金未提供票据,称其中包括自己借给云验星公司的钱,也包括公司的正常支出,也有相应的报销凭证,但对此未提交相关证据。关于资金的使用用途,郭佳峰称其有外聘顾问协议,支付费用也有相应的记录,但郭佳峰不愿意在诉讼中提供,其认为这些款项应由清算组三方一起确认核算。关于云验星公司称报销的费用中有9400元虽然提供了报销凭据,但是与公司的经营业务不符。郭佳峰称这些票据的抬头都是云验星公司,其中7000元的健身卡是团队建设费用,是不记名的健身卡,公司员工都可以使用,在营口支出的2400元健身卡是郭佳峰自己使用,其认为自己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有权利决定一些问题,不需要审批;对此本院认为,郭佳峰作为云验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还是公司的股东并兼任过部分出纳工作,基于其多重身份,均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讼中,郭佳峰承认汇入其私人账户的资金256254.17元未提交相关票据,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仍拒绝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汇入其私人账户的款项系云验星公司正常经营支出,故郭佳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将该部分资金退还给云验星公司。关于付给贺宇辉的10万元,郭佳峰称是因软件涉及医疗器械相关内容需要样本,所以支付了两笔共计10万元为样本支出,对此是有协议的,但是郭佳峰不同意在本案中提交协议等证据。对此本院认为,郭佳峰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为云验星公司实际经营支出,故郭佳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云验星公司称报销的费用中有9400元健身卡虽然提供了报销凭据,但是与公司的经营业务不符一节,郭佳峰称属于公司团队建设费用,公司员工都可以使用。本院认为,郭佳峰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为团队建设和奖励员工,有权决定购置健身卡等职工福利支出,故本院对云验星公司清算组的该项赔偿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云验星公司清算组称云验星公司与郭佳峰、宋福龙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云验星公司停止营业并成立清算组后,郭佳峰拒绝办理自己及离职员工宋福龙的社保和公积金减员手续,导致云验星公司产生额外的社保及公积金支出损失共计8217.12元一节,本院认为,云验星公司虽然与郭佳峰、宋福龙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因云验星公司现处于清算阶段,且郭佳峰、宋福龙参与了公司清算工作,故公司清算期间云验星公司是否应当为郭佳峰、宋福龙继续支付社保及公积金等,系云验星公司与郭佳峰、宋福龙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其应当依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另行确认并解决。关于云验星公司清算组要求郭佳峰移交相关公司资产一节,因云验星公司尚处于清算阶段,郭佳峰亦为清算组成员参与公司清算工作,需要使用公司部分办公设备,故郭佳峰称为清算过程中处理公司善后事宜使用公司资产的抗辩主张有事实依据,因清算工作尚未结束,故本院对云验星公司清算组要求郭佳峰将持有公司的办公设备等相关资产移交给公司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佳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验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返还三十五万六千二百五十四元一角七分;二、驳回原告云验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郭佳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九十元(原告云验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已预交),由原告云验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担一千一百六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郭佳峰负担三千三百二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