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攀攀与赵梅连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攀攀,赵梅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攀攀,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梅连,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贾攀攀因与被申请人赵梅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6民终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攀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采信被申请人单方提交的证据,错误认定案外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超出本案争议范围,并直接导致申请人权利无法进一步主张,侵害申请人权利。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贾攀攀申请再审的请求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攀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