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唐亚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亚雷,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佟晓杰,北京侯小晶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亚雷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亚雷于2017年5月1日22时50分许,醉酒驾驶雅阁牌小型轿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G6(京藏高速公路)辅路汽修一厂门前时,遇民警盘查被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mg/100ml。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唐亚雷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亚雷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唐亚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亚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亚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