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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玉梅、夏明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梅,夏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121号申请人:孙玉梅,女,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夏明春,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申请人孙玉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明春名下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夏明春名下的鲁G×××××号轻型普通���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孙玉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