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松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松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云25刑更30号罪犯陈松勇,曾用名陈松永,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建水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21日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2年6月4日起至2005年6月3日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08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08)红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松勇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尼全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陈松勇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过程中,因罪犯陈松勇右侧上、下肢功能障碍(痉挛性瘫),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决定对罪犯陈松勇长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陈松勇2016年办理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将至。建水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关于罪犯陈松勇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函、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陈松勇表现情况的说明”,证实罪犯陈松勇在社区适用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办法》的规定,一年表现较好;并提交罪犯陈松勇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及建水县中医院关于陈松勇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罪犯陈松勇因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陈松勇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零十七天(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