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杨建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杨建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261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美,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建芬,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杨建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刘从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6388.04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相关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依据计算,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利息为2036.03元、滞纳金5073.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广发白金信用卡。,并承诺遵守《广发白金卡客户协议》。自2013年11月7日起,被告开始持卡透支消费,但未依约还款。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欠款本金6388.04元及利息2036.03元,费用5073.37元未偿还。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费用(依照《广发白金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约定计算,透支利息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或2美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至2016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本金6388.04元、利息2036.03元、滞纳金5073.37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领用合约规定偿还尚欠本金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5073.37元,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319.4元(6388.04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建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388.04元及利息2036.03元、滞纳金319.4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杨建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鸿宇审 判 员  陈英姿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瑜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