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彭辉、杨晓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辉,杨晓成,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建华,汪鹏,张庆生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9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辉,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晓成,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汤泉赤竹坑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刘传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华,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一审被告:汪鹏,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娄里区人,汉族,现住广东省博罗县。一审第三人:张庆生,男,1961年7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再审申请人彭辉、杨晓成因与被申请人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泉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华、一审被告汪鹏、一审第三人张庆生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辉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严重错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申请再审事项。事实及理由如下:一、两审判决对涉案会员证“春节销售特案”属公司重大事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投票方可通过的判断认定没有任何依据。对于“春节销售特案”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或决定的重大事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中的公司架构职权划分来认定,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而汤泉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未涉及销售方案决定权的问题。二、两审判决对案涉“春节销售特案”损害汤泉公司利益的认定没有证据支持,是故意偏袒汤泉公司的主观臆断。汤泉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彭辉等被告侵占汤泉公司财产的事实的证据共包括“费用报销单、专用收款收据、关于汤泉高尔夫2013年度会员证收入的报告”三项证据,都无法证明汤泉公司的此项主张。三、两审判决对彭辉是汤泉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认定缺乏合法依据,相关会议纪要中的身份记载不能作为认定彭辉职务的依据。彭辉不是汤泉公司的财务经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约束。杨晓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杨晓成被任命为汤泉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合法。其次,二审法院未对(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16-1号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该裁定书内容是否告知杨晓成及相关当事人予以查明。第三,二审法院未查明会议纪要和“春节销售特案”作出的背景与过程。第四,会议纪要和“春节销售特案”是经公司内部讨论决定的,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二审法院认为前述文件是杨晓成与相关管理人员私自作出的决定,与事实不符。最后,二审法院未查明高尔夫会员证的市场参考价格,依据“春节销售特案”中折扣与提成认定损失没有依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杨晓成不知晓涉案裁定书,处理相关事务也是在职务范围按公司流程进行,是善意第三人,且没有从“春节销售特案”中领取任何利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外,二审法院认定杨晓成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却又否认《任命书》的效力,自相矛盾。三、一、二审判决存在多处文字及格式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港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二审法院关于涉案“春节销售特案”属公司重大事宜的认定是否错误;二、二审法院对于“春节销售特案”损害汤泉公司利益的认定及处理是否错误;三、二审法院对彭辉身份的认定是否错误。一、关于二审法院关于涉案“春节销售特案”属公司重大事宜的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汤泉公司章程的约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在须由亲自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投赞成票方可通过的事项中,有一项为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方案。而在本案讼争事实发生期间,汤泉公司股东因公司决议产生纠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16-1号裁定,查封汤泉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各一枚。查封期间,上述公章、财务章由汤泉公司五个股东共同监管,非经五个股东同意不得使用;汤泉公司财务及日常收支由公司五个股东共同监管。该裁定书作出之日至该案二审结案时的2013年5月16日止为查封期间。本案讼争的2012年12月29日由杨晓成主持张建华、彭辉等人参加会议通过的“春节销售特案”,就是在汤泉公司公章被查封期间作出,即有关汤泉公司的财务收支是要经公司五个股东同意方可实施。“春节销售特案”是有关公司经营策略方面所作出的决策,涉及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公司利润息息相关,理应属于公司的重大事宜,依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该决议才为有效。故二审法院认定“春节销售特案”为公司重大事宜,应报汤泉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或经公司五个股东同意具有事实依据。彭辉、杨晓成该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二、关于二审法院对于“春节销售特案”损害汤泉公司利益的认定及处理是否错误。杨晓成在2012年12月29日主持的“春节销售特案”决议,属于须经公司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的决议。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销售特案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了公司利益,彭辉确认根据“春节销售特案”获得了提成。彭辉、杨晓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对公司的勤勉忠实义务,利用公司管理人员身份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和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彭辉、杨晓成申诉认为“春节销售特案”中关于高尔夫会员证的价格符合当时市场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申诉理由不予采纳。三、关于二审法院对彭辉身份的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彭辉在汤泉公司2012年12月29日的《干部会议纪要》中签名,而该会议纪要明确彭辉为财务部经理,且该会议的主持人为杨晓成,其他参会人员为财务部总监、会务部副总监,彭辉以经理身份对销售价格、奖金等发言并得到认可。说明彭辉是以财务经理的身份参与汤泉公司此次经营决策。彭辉申诉虽然认为其只是普通财务人员而非财务部经理,任命需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但其对参与会议时的身份确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其申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彭辉、杨晓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辉、杨晓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向磊审 判 员 张怡音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俊松书 记 员 黄海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