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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华伦、顾兆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伦,顾兆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刘华伦,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顾兆怀,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伦与被执行人顾兆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