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763梁海江与朱咸标、欧荣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江,朱咸标,欧荣凤,朱咸忠,李苏梅,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763号原告:梁海江,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江苏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咸标,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欧荣凤,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朱咸忠,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李苏梅,女,1972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湖中北路(新供电局北侧)。法定代表人:葛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梁海江诉被告朱咸标、欧荣凤、朱咸忠、李苏梅、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梁海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