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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763梁海江与朱咸标、欧荣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江,朱咸标,欧荣凤,朱咸忠,李苏梅,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763号原告:梁海江,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江苏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咸标,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欧荣凤,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朱咸忠,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李苏梅,女,1972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湖中北路(新供电局北侧)。法定代表人:葛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梁海江诉被告朱咸标、欧荣凤、朱咸忠、李苏梅、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梁海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