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福建惠安县洛阳庆达石雕艺术有限公司、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惠安县洛阳庆达石雕艺术有限公司,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惠安县旭阳电讯有限公司,谢松青,杨庆聪,甘烈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惠安县洛阳庆达石雕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镇屿头村,组织机构代码15624127-3。法定代表人杨庆聪。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晶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新城西区15号楼12、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114396336。法定代表人詹志刚,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庄赞猛,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系该信用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詹添法,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系该信用社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惠安县旭阳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惠泉店面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2859778-9。法定代表人谢松青。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谢松青,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庆聪,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烈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再审申请人福建惠安县洛阳庆达石雕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惠安县旭阳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公司”)、谢松青、杨庆聪、甘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1民初591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庆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一审未经询问申请人是否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2、被申请人洛阳信用社贷款给惠安县旭阳电讯有限公司是违法的借贷行为,请求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庆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旭阳公司、谢松青、杨庆聪、甘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着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调解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该院所作出的(2016)闽0521民初5913号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故再审申请人庆达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福建惠安县洛阳庆达石雕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惠安县洛阳庆达石雕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连小彬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