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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温杰、宣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杰,宣进,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松茂木制品有限公司,林郁,庞永英,博白县森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保15号申请人:温杰,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遂溪县。申请人:宣进(温杰妻子),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松茂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松旺镇松茂村上高村组。法定代表人:林郁,经理。被申请人:林郁,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庞永英,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博白县森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松旺镇国有白平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林郁,经理。申请人温杰、宣进与被申请人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松茂木制品有限公司、林郁、庞永英、博白县森旺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郁、庞永英共有的座落在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2号香榭里花园一期7号楼1单元70903号房产、被申请人林郁的座落在贵港市江北东路304号湖畔人家26幢的房地产、被申请人林郁的座落在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江北大道东段湖畔人家8幢402号房产、被申请人庞永英的座落在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江北大道东段湖畔人家25幢1-301号房产、被申请人林郁在博白县森旺木业有限公司的20%股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桂0923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财产。在本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博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本院(2017)桂0923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桂0923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庆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宾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