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继中与王应才、熊新娥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中,王应才,熊新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865号原告:李继中,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应才,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熊新娥,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李继中与被告王应才、熊新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继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继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继中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李继中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