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5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万守春与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守春,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793号原告:万守春,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被告:雷波,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守春诉被告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守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波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万守春负担。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