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万守春与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守春,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793号原告:万守春,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被告:雷波,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守春诉被告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守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波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万守春负担。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