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扬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公园街公园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7872844-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庆,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于扬,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扬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供热费2043.21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扬于2017年5月26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68元,于扬自愿负担执行费50元,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于扬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