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垫江县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初91号原告: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凤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1208653887U。法定代表人:王成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大道南段208号。法定代表人:梅时雨,该县县长。原告垫江县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镝鸣审判员 蔡 伟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