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汉华、王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华,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华,男,1945年6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霞,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汉华与被执行人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作出(2017)津0104执483号之一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霞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咸阳南里XXX号房屋承租权变更手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