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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巧言与被告王淋、郭海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巧言,王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郭海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658号原告:周巧言,女,194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平(周巧言儿媳)。被告:王淋,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东段。代表人:侯军。被告:郭海英,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巧言与被告王淋、郭海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巧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巧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周巧言负担。审判员  肖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