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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姜木齐与王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木齐,王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94号原告:姜木齐。被告:王浩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木齐与被告王浩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木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明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