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姜木齐与王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木齐,王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94号原告:姜木齐。被告:王浩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木齐与被告王浩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木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明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