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炳娥与十堰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炳娥,十堰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孙炳娥,女,生于1966年10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十堰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76986722d。法定代表人:丁其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炳娥申请执行:十堰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鄂0381执21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十堰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将标的款10万元支付给申请人,并支付执行费1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147号调解书第一项关于“被告十堰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孙炳娥水泥款10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建林审 判 员 郭冬梅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