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吉飞申请执行徐二花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飞,徐二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张吉飞,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徐二花,女,1990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张吉飞申请执行徐二花离婚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明确,由被执行人徐二花从2015年8月起每月28日之前支付张吉飞孩子抚养费300元,付至孩子张文钟能独立生活为止。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二花未自动履行义务,张吉飞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的孩子抚养费5100元(17个月×300元),产生执行费50元,上述合计5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二花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徐二花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二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