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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凡英与青州汇南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人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英,青州汇南丰食品有限公司,吉孟军,苏永香,苏永恒,苏世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孟凡英。被执行人:青州汇南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永香,职务:经理。住所地:青州市王坟镇陈家园村。被执行人:吉孟军。被执行人:苏永香。被执行人:苏永恒。被执行人:苏世连。本院在执行(2016)鲁0781民初1085号孟凡英与青州汇南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暂无可执行财产。该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长亮审 判 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