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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建旭与潘海兰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旭,潘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77号申请执行人:卢建旭,男,2006年2月12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潘海兰,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建旭与被执行人潘海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建旭要求被执行人潘海兰支付2017年2月份的抚养费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