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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衡军华与李中、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军华,李中,李强,李永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681号原告衡军华,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李中,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李强,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果,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领,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原告衡军华诉被告李中、李强、李永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衡军华负担。审 判 长  李世达人民陪审员  徐兆青人民陪审员  陈静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