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赖某1、赖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1,赖某2,赖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某1,女,199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赖某2,女,200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某3,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某1、赖某2与被执行人赖某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平民初字第2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