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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永臣与姜彦秋、崔海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臣,姜彦秋,崔海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786号原告刘永臣,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姜彦秋,男,35岁,汉族,农民。被告崔海朋,男,35岁,农民,现住辽宁省彰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臣与被告姜彦秋、崔海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