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永臣与姜彦秋、崔海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臣,姜彦秋,崔海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786号原告刘永臣,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姜彦秋,男,35岁,汉族,农民。被告崔海朋,男,35岁,农民,现住辽宁省彰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臣与被告姜彦秋、崔海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