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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宁川与被告冯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川,冯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863号原告:宁川,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冯倩倩,女,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川诉被告冯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川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蓓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