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郝淑春与黄金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淑春,李亚东,黄金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858号原告:郝淑春,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李亚东,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黄金苹,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告郝淑春与被告李亚东、黄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淑春、被告黄金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亚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淑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213元,合计22213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7日被告家急用钱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8月30日还款10000元,余下款至今未给付。黄金苹辩称:对欠款的事没有异议,我在原告处借了2万元,没有利息,我已经还了1万元。借款的时间及还款时间都属实。2011年11月份原告丈夫叶士文把我家的面包车开沟里,我修车花了9800元,这些钱是我花的,所以我就没还他那1万元,就抵销了。所以我现在不同意还钱。被告李亚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亚东、黄金苹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7日在郝淑春处借款20000元,2015年8月30日还款100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郝淑春与李亚东、黄金苹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李亚东、黄金苹应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黄金苹辩称以修车费抵借款证据不足,且与本案无关,理由不能成立。郝淑春要求给付利息,因借据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东、黄金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郝淑春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0元由李亚东、黄金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