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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邮缘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邮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217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葛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市邮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淮安市淮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邮缘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9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