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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行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新明与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明,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甘肃金宝宏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441号原告陈新明,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委托代理人梁向洪,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安定区住建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信堂,该局法制股股长。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凤翔镇征收办),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曹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水生智,凤翔镇征收办干部。第三人甘肃金宝宏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岩路11-4号金宝集团。法定代表人汤宝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安明,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明诉被告安定区住建局、凤翔镇征收办、第三人金宝公司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协议书附裁定书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如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方有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27元,减半收取49163.5元,由被告安定区住建局与第三人金宝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惠娇代理审判员  张翼鹏代理审判员  岳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