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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支正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正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91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伶荣,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正付。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支正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树琼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