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艾风与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禹州市颖川街道办事处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艾风,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禹州市颖川街道办事处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马红彩,黄永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11号原告马艾风,女,生于1951年1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禹州市颖川大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世勋。被告禹州市颖川街道办事处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禹州市颖川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大同路与朱寨路交叉口西北100米法定代表人王双印,该居委会主任。被告马红彩,女,生于1978年3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黄永军,男,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艾风诉被告禹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禹州市颖川街道办事处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马红彩、黄永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艾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艾风撤回对被告州市恒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禹州市颖川街道办事处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马红彩、黄永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艾风承担。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董玉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