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孙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215XXXX),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三区18号楼。负责人:贾金锡,行长。被执行人孙春燕(公民身份号码×××),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新华印刷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与孙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孙春燕,送达执行通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春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春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