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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申保乾、李伟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申保乾,李伟亮,秦艳丽,李慧,孙艾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5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海亮,系该社职工。被告申保乾,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伟亮,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艳丽,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慧,女,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孙艾芳,女,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诉被告申保乾、李伟亮、秦艳丽、李慧、孙艾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