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庆良与被执行人刘焕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良,刘焕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良,住围场县。被执行人:刘焕然,住丰宁县。申请执行人李庆良与被执行人刘焕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3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庆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焕然履行给付2.9546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6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