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成元与陈希旺、德阳市浙达机械有限公司、林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元,陈希旺,德阳市浙达机械有限公司,林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元被执行人:陈希旺(系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德阳市旌阳区旺顺金属制品厂经营者),被执行人:德阳市浙达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敦发张成元与陈希旺、德阳市浙达机械有限公司、林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成元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7956.00元及资金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德阳市浙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资产时间较长,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桂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