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绍雄与穆红琴、张正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雄,穆红琴,张正雷,韩彦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571号原告:黄绍雄,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穆红琴,女,1983年11月11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张正雷,男,3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韩彦龙,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永宁县望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山,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雄与被告穆红琴、张正雷、韩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绍雄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穆红琴、张正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雄撤回对被告穆红琴、张正雷的起诉。审判员 唐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