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3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卢永森、严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森,严美芳,游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卢永森,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严美芳,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游秋香,女,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卢永森与被执行人严美芳、游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严美芳、游秋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严美芳、游秋香未自觉履行。严美芳、游秋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300元。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严美芳、游秋香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63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208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