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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海香、兴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海香,兴国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海香,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国县公安局,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滨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应庭,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刘海香因其诉兴国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海香不服兴国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兴公(治)决字[2014]0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兴国县公安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海香与王训有系夫妻关系,刘海香因在永丰乡移民安置地购买土地建房,该村党支部书记练振华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没有为其出具收据,以及认为2014年9月20日其同王训有到北京信访,王训有因此被兴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自己在遣送回兴国县途中被北京工作人员殴打致伤等事项,产生去北京信访的想法。2014年10月8日11时许,刘海香同王训有携带信访材料与肖学盛、曾龙生、周赵连、邓习敏在北京市政治敏感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带离现场,经劝访工作人员劝导无效。10月9日下午,刘海香等六人又在北京市政治敏感地区天安门广场进行非正常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带离现场。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对刘海香作出《训诫书》进行训诫,《训诫书》载明刘海香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及被训诫的内容,内容已向刘海香宣读。10月11日,兴国县公安局对刘海香等六人进行立案并调查,对刘海香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刘海香不提出陈述和申辩。10月12日,对刘海香作出兴公(治)决字[2014]0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查明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刘海香行政拘留十日,并将决定书向刘海香宣告和送达。10月12日至22日,刘海香在兴国县拘留所被执行行政拘留。刘海香对兴国县公安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兴国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规定,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走访接待场所。刘海香的诉求本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其为达到个人目的,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信访,扰乱了上述地区的正常秩序,其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兴国县公安局对刘海香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2014]0793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刘海香提出的诉称理由及诉讼请求,与查证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海香的诉讼请求。刘海香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人刘海香申请再审称,刘海香因已向永丰乡政府缴纳了办理宅基地所有权证的相关费用,但政府没有出具发票,以致刘海香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在要求永丰乡政府解决未果,向县、市、省相关部门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刘海香老公王训有去北京上访反映问题被兴国县公安局拘留。刘海香也想去北京上访,在路上被兴国信访局干部拦回,被兴国县公安局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天。刘海香不服,认为自己没有违法,属于正常上访反映情况。兴国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刘海香向兴国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立案,经多次请求,登记立案后开庭审理,兴国县法院判决刘海香败诉。刘海香不服,上诉至赣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刘海香不服,向省高院申诉,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撤销兴国县公安局作出的兴公(治)决字[2014]0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刘海香因在兴国县××乡果溪村移民安置地购买土地建房,政府有关部门没有为其出具收据,以及2014年9月其同丈夫王训有到北京上访,王训有因此被行政拘留,其在遣送回兴国县途中被殴打致伤等事情,于2014年10月8日与王训有携带信访材料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又于次日前往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兴国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海香作出兴公(治)决字[2014]079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兴国县公安局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履行了告知、送达等程序,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刘海香的诉讼请求正确,刘海香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刘海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海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雯雯审判员  郑红葛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