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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名柱、苗春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名柱,苗春美,李桂英,朱某,玄涛,泰安市立信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朱名柱,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苗春美,女,194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玄涛,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立信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继新,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名柱、苗春美、李桂英、朱某与被执行人玄涛、泰安市立信石化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6)岱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6)岱民初字第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