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利军与王成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利军,王成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778号原告肖利军。被告王成山。原告肖利军与被告王成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肖利军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利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