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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利军与王成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利军,王成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778号原告肖利军。被告王成山。原告肖利军与被告王成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肖利军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利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