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苏宁与原审原告杨郁、原审被告孙尧忠、钱丰卿、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1502民监2号苏宁:你为与原审原告杨郁、原审被告孙尧忠、钱丰卿、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调解书》不服,以原调解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自愿原则为理由,向本院提起申诉,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审中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孙尧忠、钱丰卿均委托苏宁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为同一格式的打印件,委托人、受托人及委托权限清楚明白了,每份“授权委托书”的“受委托人”均为“苏宁”,在最后一段打印为““代理人李朝健的代理权限为:”,将“李朝健”手写改为“”苏宁“即“代理人苏宁的代理权限为”,苏宁在修改部位加盖了自己的手印。且苏宁当时为宜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案的被告。原审被告苏宁申诉称“申诉人系无权代理,擅自处分他人行为,其代理行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2.申诉人苏宁在本案听证时确认原审案件中的借条上的“及现有法定代表人”、“担保人:苏宁(签名及捺印),2013年3月15日,1201XXXX3520,2013年4月底前还清以上款项。”的字均为其亲笔书写并捺印。申诉人苏宁称“该案系案外人杨忠与孙尧忠勾结利用申诉人的信任和不懂法所炮制出来的虚假借贷纠纷”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本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调解书》系原审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苏宁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申诉人苏宁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